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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