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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与一审被告人杨某某各自赔偿上诉人闻某某直接经济损失50487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的赔偿数额准确,审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改判杨某某给付鉴定日后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期限为20年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将上述期限确定为5年,并为上诉人保留了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闻某某提出的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应对杨某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依兰县林业局东风林场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依兰县林业局仅是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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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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