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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程某某、大庆九洲玉某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7月27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某对往来账目结算后,确认了借款数额、借款利率,由被告大庆九洲玉某加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本案原告李某向被告程某某主张偿还借款即借款期限已到期,被告未予偿还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涉案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利息27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75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利息,及被告大庆九洲玉某加工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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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诉李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系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两笔借款20000.00元已经交付,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约定的月息1.5%,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王某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王某怠于履行给付欠款本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00元,但未明确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因两笔借款均无还款期限及担保条款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故推定被告向原告偿还的5000.00元为2009年11月21日的借款部分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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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军诉林甸县红某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借用奶票子,有借据为证,证明了被告借原告奶票子应给付票面上所记载金额的事实,被告在借据上约定利率的给付标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其中一笔款项经林甸县人民法院确定由原告享有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甸县红某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吕志军借款3553.30元,利息14760.00元,合计人民币18313.30元。案件受理费258.00元,由被告林甸县红某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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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某与朱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8年2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8万元,是以月息标准为2分结算出来的本息欠款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故原告主张以8万元为本金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证据来源合法且真实可信,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被告朱某、叶某、王洪梅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年2月27日之前,被告朱某、叶某(夫妻关系)向原告借款,截止2018年2月27日,双方经结算后借款本息合计为8万元,月息标准为2分,故此,双方签订8万元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18年4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为被告王洪梅。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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