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褚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褚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林西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訾红梅 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江南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霸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被告人霸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巴林左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霸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喀喇沁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丁某判处缓刑在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柴春琪及被害人张某亲属刘艳珍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山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期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郭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1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刘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1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且在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