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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故城县青罕镇青罕村民委员会、故城县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一、证据二,证实死者马洋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马洋已在城镇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上诉人虽有异议,但一、二审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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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部分均表述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告对此判决书无异议,故对证据二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三,证人证言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京Q×××××雪佛兰轿车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该车辆系原告刘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下,该车的强制保险保费亦由原告刘某实际缴纳,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被告将该强制险保单项下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刘某。2013年10月10日,经原告允许第三人郭绍威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河北枣强县境内与付志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付志强当场死亡,乘车人单云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第三人郭绍威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第三人郭绍威赔偿死者家属85.2万元,全部由死者付志强的父亲付章锁支取。另查明,死者付志强、单云霞夫妻及其子付瑞心自2011年起居住在枣强县福瑞祥北区11号楼4单元102室。本次事故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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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敏、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及徐某某、姚某某分别诉李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冀T7289W轿车在被告渤海保险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对于本次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伤害,首先应当在强险限额内由被告渤海保险支付。对于超出第三者限额部分,本院根据事故认定及原告方为非机动车情况,确定被告李某某以80%比例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徐淑敏、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主张的抢救医疗费2441.98元、车损2256.75元、丧葬费21266元之请求,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死亡赔偿金203220元请求有据、计算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验尸费1000元、公估费200元系确定董沛泽死因及财产损失数额支出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失费50000元之请求,因被告李某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损失非物质损失,故不予支持;交通费800元无相关证据充分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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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国与王志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国与被告王志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应予支持。事故造成李立国九级伤残,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应予支持,但20000元过高,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责任比例,以5000元为宜。肇事车辆在被告丰台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虽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与保单登记车牌号不一致,但已在有关部门进行了过户登记,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丰台保险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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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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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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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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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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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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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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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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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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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死者的身份及死者与接受死亡赔偿金的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以已向姜代玉、姜永兰、姜永凤、姜永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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