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扣除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4月1日羁押日期)。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甲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甲足穿旱冰鞋在公路上滑行亦不当,可酌情相应减轻被告人韩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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