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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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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陆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陆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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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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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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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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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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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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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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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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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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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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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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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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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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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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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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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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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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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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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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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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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启明)(公开版)_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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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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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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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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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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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居润叁)(公开版)_广西壮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居某某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持凶器刺伤他人的梁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点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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