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王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失控,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孙家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孙家财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孙家财依法从轻处罚;经肇事车辆车主先行赔偿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对孙家财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孙家财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家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财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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