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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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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王某某自2009年开立家具经营部以来,一直是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第二,从王某某2017年10月份支付下半年的租金以及2018年1月份依照苏州欧尚格家具厂商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装修的行为来看,王某某具有明确的持续经营的意图。第三,王某某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直至2018年4月9日案发时,一直有持续的交付货物、向家具厂商订货等履约行为。第四,王某某对于顾客的购买款虽有部分用于了日常生活和偿还债务,但基于个体经营户经营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同,资金上的相互使用、用新款去抵充欠供货商的货款也属正常现象,并且对于货款主要还是用于了正常经营,并未用于大额挥霍,因此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五,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的五种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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