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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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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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