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是报废的机动车辆而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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