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薛金某受伤住院。本次交通事故,经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70%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京E×××××小轿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被告张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按查明的损失数额,超出部分本院本不予支持。交通费本院酌情按500元。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提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但在期限内未提出,视为放弃。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关于不赔偿鉴定费的主张于法无据,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伤情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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