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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从事保洁工作,该工作系医院治疗工作的辅助业务,工作中受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的管理约束,其报酬由上诉人发放,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虽然2013年10月份以后刘某某的工资折中的钱系案外人衡水宏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汇入,但该款由谁实际汇入及衡水第三医院给付报酬的资金来源形式等均不受刘某某的约束,除非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予以明示,或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选择权。但本案中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并未书面通知刘某某,且刘某某原有的工作方式、地点等并未发生变化,故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主张在此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此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某某要求上诉人衡水第三医院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该工资并非正常劳动报酬,而系惩罚性赔偿,故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2002年至今已经十五年的时间,远远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审认定该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刘某某要求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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