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孟飞飞于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第三者,事故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三份交强险均适用于赔偿孟飞飞之近亲属并无异议,则邢台永安保险公司、曹妃甸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孟国平、杜占峰系受害人孟飞飞的雇主,事故发生后与孟江平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赔偿款170000元。孟江平系孟飞飞之父,结合该协议具体内容,孟国平、杜占峰有理由相信孟江平得到其他权利人的授权,且孟江平等四人并未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亦承认已经收到上述赔偿款,则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孟国平、杜占峰从原审原告处取得了就该170000元赔偿款向终局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原审原告则不再享有相应的再次请求赔偿的权利。结合本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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