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相互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伤害案件,罗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伤害案件,邓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并取得其等谅解的情节,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相互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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