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董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董斌人民币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经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重伤,多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行驶,同时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员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定刑期内量刑的量刑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逾期未经年检)拖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挂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厚某指使王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年检的车辆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充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从教育挽救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生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犯包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在案发时积极救治伤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在案发时能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原刑事拘留14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瞭望不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案发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海林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不满18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