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回上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颖审判员迟克春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及被害人焦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陈晓云 代理审判员 耿媛媛 人民陪审员 法立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乙甲、崔某某乙、赵某某乙、赵某某丙、孟某某请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其合理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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