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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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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更名为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世纪饭店应对宝龙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张某提交的借款单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且有经办人的签字,应认定为公司借款行为。世纪饭店上诉主张张某应就其履行支付义务提供证据,但从张某提交的借据可以证实系世纪饭店财务出具的借款单并有单位财务人员签字,可以证实其公司财务确认债务成立,故对世纪饭店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龙 代理审判员  闫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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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更名为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世纪饭店应对宝龙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郑某提交的借款单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且有经办人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应认定为公司借款行为。世纪饭店上诉主张郑某应就其履行支付义务提供证据,但从郑某提交的借据可以证实系世纪饭店财务出具的借款单并有单位财务人员及公司负责人签字,可以证实其公司财务确认债务成立,故对世纪饭店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世纪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龙 代理审判员  闫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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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张某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该笔借款的存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笔借款的偿还主体,是案外人梁春旭的个人行为还是其作为张家口市旭冉新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借据中虽盖有张家口市旭冉新型墙漆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庭审中双方对借款的细节、用途、去向、给付方式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的说法陈述不一,且案外人梁春旭与上诉人张某某之间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张家口市旭冉新型墙漆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张家口市旭冉新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更换,梁春旭已将股份转让给他人,上诉人张某某向张家口市旭冉新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证据不足。庭审中张家口市旭冉新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张家口市旭冉新型墙漆技术有限公司的样本与借据上的印章大小不一,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印章样本的真实性。上诉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旭冉新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可另行向案外人梁春旭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依据《担保法》中的保证及时效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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