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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梅 英 审判员 王翠芳 审判员 王伟新 书记员:刘雅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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