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国红与于某某第三人胡某某、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王国红与桦川县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由原告王国红购买后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王国红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合法占有、使用至今,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影响争议房屋的归属。而被告于某某没有能够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利来源证明涉案房屋与其自己或第三人胡某某之间存在相关联性,故原告王国红要求依法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国红与桦川县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阅读更多...

刘某某、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国军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陈述“当时我与张伟东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张伟东说要在吴丹丹处借款,让我去打条,让我找的担保人”,该自认事实与其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吴丹丹举示的借款合同、收条相印证,能够证明赵国军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条及刘某某在收条上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的行为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组织调解,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原审法院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亦与调解协议、调解书内容一致,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另有其他借款人,可另案起诉,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借款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丹丹、赵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阅读更多...

刘某某诉桦川县人民政府、桦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本案中,黑加仑饮料厂在向刘某某借款时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刘某某经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就此笔欠款于2004年9月1日向桦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起中断。此后该案一直在诉讼程序中,故桦川县政府提出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按照其约定支付,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未约定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刘某某借款4万元给黑加仑饮料厂,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刘某某依约提供了借款,黑加仑饮料厂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因黑加仑饮料厂已终止,应当由相应承继权利及义务的主体承担还款付息之义务。黑加仑饮料厂解散时,桦川县政府依据桦川县改制企业清算组对黑加仑饮料厂进行清算的结果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