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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