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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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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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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在起因上发生在朋友之间,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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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书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书人李某某系邻里之间引起的纠纷犯罪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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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老年人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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