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艾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该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张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并配合交警调查事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梁子湖交警大队等候交警配合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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