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被害人家属陪同下到一座营交警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该次犯罪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郭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孙家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孙家财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孙家财依法从轻处罚;经肇事车辆车主先行赔偿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对孙家财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孙家财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家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财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主动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社区矫正部门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自行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及时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打电话报警,等候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魏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虽具有犯罪前科,但本案的行为属过失犯罪,其前科不作为本案酌情从重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在知道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后,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关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哈森托雅 书记员: 冯辉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事发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违规驾驶行为,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取得谅解,社区矫正部门亦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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