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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山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齐齐哈尔市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华丰社区7组,而且借款发生地也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王某某常居住在建华区的证据,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告殷德山诉讼的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或盖章,其与本案无关;故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再定如下: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泽军 书记员: 贺梦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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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某诉朱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玉某、朱某某、孙延明等人合伙经商,共同借款50000.00元的事实存在。虽然刘玉某将钱款交给朱某某时没有要求朱某某出具收据,但有合伙人孙延明及无利害关系证人及合伙人共同算账时的录音证实,对此,刘玉某将钱款交给朱某某的事实存在,朱某某应将钱款返还刘玉某。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朱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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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诉程X、韩X、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由被告韩某、谢某某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对逾期利息明确约定“借款到期未能偿还,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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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李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4)梅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项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被上诉人刘晓军自愿将其购买的共和镇兴华小学(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44.76平方米,房产证号:00××97)以400,0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上诉人尹某、李某某。经本院二审审理认定,兴华小学土地使用权为刘晓军个人购买,属于刘晓军个人财产,其在调解书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并无不当,是合法有效的。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刘晓军以其在共和镇共和村奶牛养殖小区(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的奶牛养殖场)抵偿给上诉人尹某、李某某。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查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亨达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由刘晓军、王建平、刘长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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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李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4)梅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项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被上诉人刘晓军自愿将其购买的共和镇兴华小学(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44.76平方米,房产证号:00××97)以400,0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上诉人尹某、李某某。经本院二审审理认定,兴华小学土地使用权为刘晓军个人购买,属于刘晓军个人财产,其在调解书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并无不当,是合法有效的。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刘晓军以其在共和镇共和村奶牛养殖小区(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的奶牛养殖场)抵偿给上诉人尹某、李某某。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查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亨达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由刘晓军、王建平、刘长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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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李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4)梅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项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项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被上诉人刘晓军自愿将其购买的共和镇兴华小学(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44.76平方米,房产证号:00××97)以400,0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上诉人尹某、李某某。经本院二审审理认定,兴华小学土地使用权为刘晓军个人购买,属于刘晓军个人财产,其在调解书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并无不当,是合法有效的。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刘晓军以其在共和镇共和村奶牛养殖小区(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的奶牛养殖场)抵偿给上诉人尹某、李某某。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查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亨达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由刘晓军、王建平、刘长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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