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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某诉朱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玉某、朱某某、孙延明等人合伙经商,共同借款50000.00元的事实存在。虽然刘玉某将钱款交给朱某某时没有要求朱某某出具收据,但有合伙人孙延明及无利害关系证人及合伙人共同算账时的录音证实,对此,刘玉某将钱款交给朱某某的事实存在,朱某某应将钱款返还刘玉某。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朱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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