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动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已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0万元,得到其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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