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鲜爱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鲜爱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鲜爱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鲜爱国严重超载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增加了新的量刑情节,本院按照公诉人庭审中的建议予以调整。结合监利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鲜爱国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爱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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