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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