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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妻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且司法机关评估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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