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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