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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王某平等与武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志强在2015年转账,被告武某某在2017年才出具借据,出具借据时该款已由被告武某某取出花费,故借据中被告称已收现金30万元符合情理,根据原告提供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电话录音、武某某认可借据是2017年出具的事实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客观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武某某应按借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武某某辩称该款系赵国强支付给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提供武某某与赵国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尾页一张、郭丙顺证言一份予以证明,因其提供合同不完整,无法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荆利国的证言亦未证明周志强的转账就是支付赵国强与武某某约定的保证金,故其证言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系无效证据,因此被告武某某辩称周志强转账金额系赵国强支付保证金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武某某辩称其因饮酒过多未作考虑,所出具的借条内容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武超不是借款人,也未实际支配该款项,原告请求被告武超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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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广昌与周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执行标的能否执行,需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申广昌在本案中主张其对周某同贾海苗、杨磊之间的民间借贷而形成的金钱债权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关于涉案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2017年6月30日,申广昌与贾海苗、杨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二、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款是否得以全部支付的问题。根据申广昌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贾海苗、杨磊之间购房的真实目的,也无法证明其实际支付全部房款;三、关于涉案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被申广昌合法占有的问题。申广昌所提供的物业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占有该房产;四、关于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问题。涉案房产至今仍在贾海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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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利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红利与被告姚某某的民间借贷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张红利借款250000元,有借据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姚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张红利的借款及利息。被告姚某某提供的几份转款纪录只能证明被告向银信转款并不能证明原告张红利与被告共同向银信公司集资。被告所提出原告是否适格起诉主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认可了出庭的原告张红利也就是当初转给自己钱的张利霞,本院对原告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按年息二分付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利息的数额,(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以借款本金150000元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为30000元;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息2分利率计算,为4000元;上述利息合计34000元,扣除被告姚某某已给付利息25000元,再支付11000元)。由于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率,以借期内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超过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37500元,故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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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李某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如借原告邢某某现金25000元及双方约定利息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被告辩称,没有借原告款,签名是受威胁恐吓,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如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某某的借款25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条约定利息一年3900元计算,从2010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李某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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