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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劳动,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结算劳动报酬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形成债务关系,而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320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被告河北佳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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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闫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未经上诉人顶豪公司授权,张国超无权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张国超在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的租赁合同中加盖了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顶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黎明荣府项目部印章,因涉案建设工程系顶豪公司第十分公司承建的,闫某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对方即为顶豪公司,故张国超代理顶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表见代理的特征,该代理行为有效。顶豪公司第十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由顶豪公司承担。顶豪公司以张国超不是其公司职工、租赁合同中所加盖的黑龙江顶豪公司公章系杜学刚私刻的为由,主张顶豪公司与闫某某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与法相悖,不予采信。被上诉人闫某某与上诉人顶豪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闫某某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现闫某某依合同要求顶豪公司给付欠付租赁费(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为250604.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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