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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亚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三真实,能够证明本案部份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一、二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部份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到原告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自行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中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应当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3,656.83元、医疗保险费2,270元)。2010年12月1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于当日被送往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治疗,2011年1月15日出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时医嘱全休二个月,每周复诊,不适随诊。原告承担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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