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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陈某、武汉市洪山区汽车运输起重站汉南分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的焦点1,被告陈某驾驶鄂A×××××中型自卸货车沿武汉市汉南区纱荆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汉南天地”工地路段处,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在实心双黄线路段处左转弯通行,妨碍了原告乘坐的鄂M×××××两轮摩托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陈某对原告谢某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陈某驾驶鄂A×××××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险种是一种法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双方按过错比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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