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武汉磁电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将1995年12月25日的书面通知向原告张某予以了送达,因而不足以证明存在原告张某因自动离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武汉鹦鹉磁带厂于2004年5月31日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张某与武汉鹦鹉磁带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4年5月31日终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仅通过破产拍卖程序依法购置了武汉鹦鹉磁带厂的相关破产财产,并附带处理武汉鹦鹉磁带厂留存的部分人事档案等,尚无证据证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与武汉鹦鹉磁带厂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接关系。此外,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张某未为被告武汉磁电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且原告张某提交的2013年2月27日的书面证明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汉磁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以武汉磁电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属于被告主体选择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被告深圳奥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28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及2015年度一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966元后,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有关其解除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且不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答辩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上述答辩主张成立的相关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同时,结合原告陈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947.73元的问题;二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武汉乙烯项目奖金68901元的问题;三是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报销费用685元的问题。关于被告深圳奥某公司是否应向原告陈某某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11947.73元的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三种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被告深圳奥某公司解除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原告刘某甲在与被告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虽在被告某甲公司的要求下,承担了部分被告某乙公司的工作,但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在被告某甲公司,被告刘某甲亦未举证证实被告某乙公司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刘某甲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2010年1月22日至2013年6月6日拖欠工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作为被告某甲公司的出纳,未经被告某甲公司批准,私自拍摄会计凭证的行为,有违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障资金安全的约定,被告某甲公司解除与原告刘某甲的劳动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某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年终奖,系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职工个人表现,自主确定向职工发年终奖的金额,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年终奖的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原告刘某甲在与被告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虽在被告某甲公司的要求下,承担了部分被告某乙公司的工作,但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在被告某甲公司,被告刘某甲亦未举证证实被告某乙公司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刘某甲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2010年1月22日至2013年6月6日拖欠工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作为被告某甲公司的出纳,未经被告某甲公司批准,私自拍摄会计凭证的行为,有违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障资金安全的约定,被告某甲公司解除与原告刘某甲的劳动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某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年终奖,系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职工个人表现,自主确定向职工发年终奖的金额,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年终奖的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原告刘某甲在与被告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虽在被告某甲公司的要求下,承担了部分被告某乙公司的工作,但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在被告某甲公司,被告刘某甲亦未举证证实被告某乙公司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刘某甲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2010年1月22日至2013年6月6日拖欠工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作为被告某甲公司的出纳,未经被告某甲公司批准,私自拍摄会计凭证的行为,有违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障资金安全的约定,被告某甲公司解除与原告刘某甲的劳动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某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年终奖,系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职工个人表现,自主确定向职工发年终奖的金额,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年终奖的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原告刘某甲在与被告某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虽在被告某甲公司的要求下,承担了部分被告某乙公司的工作,但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在被告某甲公司,被告刘某甲亦未举证证实被告某乙公司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乙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刘某甲基于劳动关系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其2010年1月22日至2013年6月6日拖欠工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作为被告某甲公司的出纳,未经被告某甲公司批准,私自拍摄会计凭证的行为,有违双方劳动合同中对于保障资金安全的约定,被告某甲公司解除与原告刘某甲的劳动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刘某甲要求被告某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年终奖,系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职工个人表现,自主确定向职工发年终奖的金额,原告刘某甲主张被告某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年终奖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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