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冯某某亦获得谅解,其辩护人提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在勤工俭学期间所犯罪行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得到家庭成员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喻某主动报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喻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所在单位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被告人张某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智某交通肇事情节特别恶劣,不宜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缓刑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其辩护人提出可酌情对被告人毛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毛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立即报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立即报警且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致一人重伤及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但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但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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