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审判员 伍菁 书记员:陈嫒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武穴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宗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宗贤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宗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宗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宗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审 判 长 宋 刚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桂某确有悔罪表现,武穴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桂某在社区的表现反映较好,对其处以非监禁刑不会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徐某上诉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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