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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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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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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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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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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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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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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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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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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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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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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强选来)(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强选来)(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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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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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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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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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此次案件是因姻亲、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案件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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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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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星星)(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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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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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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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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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告人具有悔罪情节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主观恶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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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卯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谅解,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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