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此次案件是因姻亲、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案件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告人具有悔罪情节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主观恶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谅解,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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