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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东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苏东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东旺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有河南省武陟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苏东旺适宜社区矫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东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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