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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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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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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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