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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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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成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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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孙家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孙家财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孙家财依法从轻处罚;经肇事车辆车主先行赔偿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对孙家财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孙家财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家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财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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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与死者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且有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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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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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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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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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能及时察明车后情况,超载,酿成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判前考查,被告人徐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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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酿成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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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离开肇事现场,其行为属逃逸;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且对死者家属及车主的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车主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辽阳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项、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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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朱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被告人仅赔偿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等因素,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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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情况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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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十八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近亲属和十七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公诉机关亦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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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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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且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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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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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喜雨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喜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喜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8年5月21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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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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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死者家属同意不足部分向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人同死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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