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周千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三点:1、原告向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原告向艳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3、原告向艳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数额应如何分担?关于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原告向艳的户口属性虽是农业户口,但原告向艳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自1998年11月起至今一直在贵州省毕节市租住、生活,其租住期间一直在毕节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其工作和生活地点均在城镇,其收入亦来源于城镇,因此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等损失。关于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向艳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直在贵州省毕节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其误工损失应按2014年度湖北省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93天)。原告向艳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住院的地点、时间及转院情况,酌定原告向艳的交通费数额为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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