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黄某某、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黄某某、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五百五十元由黄某某、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赵某负担五十元。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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