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黎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书记员:何伦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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