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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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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国东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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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延石上诉提出,自己不是肇事摩托车所有权人,也没有将摩托车交给孙某甲驾驶,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孙延石将贾招区的摩托车骑回家后,长期搁置在家,作为肇事摩托车的实际管理人,明知肇事摩托车无牌照,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肇事摩托车被无驾驶证的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孙延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按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总损失的30%共计5175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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