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车道行车且载货超宽,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察,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辽FB5500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车速等关键事实,故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贾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同原告人刘某1、张某1、张某2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三原告人对常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常某某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索立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索立冬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索立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上诉人索立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张静然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自愿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后赔付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问题已及时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立军审判员杜东成审判员宋双喜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子炎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不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甲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海军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提出谅解书。经对被告人石海军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石海军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处罚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系过失犯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海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海某逃逸后,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海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建议对被告人郑海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对被告人郑海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锦州市黑山县社区矫正机关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张某、李某乙二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二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过失犯罪,且认罪、悔罪,其所在社区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财险某某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闫某某、徐某某、闫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2642.80元,共计人民币112642.80元。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即赔偿闫某某、徐某某、闫某甲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拨打120求救,并在现场抢救伤员,在抢救伤员过程中,交警赶到现场,在交警喊"谁是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时,孙某赶到交警车内,承认自己是驾驶员,与交警回到办案单位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根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被告人孙某父母积极筹措资金,倾尽所有,与各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孙某的行为得到各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以双方的协议予以证实,但该协议中未对是否谅解予以表述,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影响因素,向被告人陈某住所地司法机关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姜某辩护人提出的系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不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被告人姜某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损伤程度为一项重伤二级,三项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因原审被告人杨某在原审期间已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原审被告人杨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审法院基于双方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莫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付某及付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波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亦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发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波为付某所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为所驾驶的×××号小型越野车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均在保险期内,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量刑环节,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发生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韩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向被害人及家属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向被害人及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继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继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继某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继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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