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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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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由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郑某某所驾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渭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依法应先由财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交强险不足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承保的交通肇事责任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该保险公司应按70%的赔偿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保险金额仍不足以赔偿的损失部分,由郑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管仲作为购车人及实际运输经营者,依法应与其所雇佣司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作为肇事一方,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其应对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后的余部损失,按30%的赔偿比例予以赔偿。贺某作为实际客运经营人将其所购置的中巴客车挂靠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潼三运司,故临潼三运司应对贺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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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酒后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人郝某某、海某一、邢某甲、邢某丙能够证实刘某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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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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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案发以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桃村村委存在雇佣关系,故桃村村委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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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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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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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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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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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某是运输公司的职工,本案中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太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其余部分,本案不予调整,相关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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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有施救被害人的行为,但未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便私自离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案发时上述保险均属有效期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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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自己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辩解,经查,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由东向南转弯通过T型路口,与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直行车辆相撞,虽然徐某甲驾车存在超载及未带头盔的违章行为,但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果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分公司应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应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甲应对其交通肇事行为按照其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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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甲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承担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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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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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图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 书记员: 尚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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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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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付某家属的精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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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因颅脑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号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作为承保单位,应当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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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侵权行为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徐某、李某2、李某3造成经济损失,应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原审法院确定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数额合理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王某1及其代理人所提“本案肇事行为发生在兴盛煤矿注销之后,且兴盛煤矿与王某某之间系车辆连环买卖关系而非挂靠关系,王某1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购车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二手车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关书证,证实兴盛煤矿系王某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02年9月23日,注销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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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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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忠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乙、杨某甲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因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故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因其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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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盖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盖)公交认字【2015】第0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予以维持,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受害人生前靠市内打工维持生计,原判按城乡平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合理、合法,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与上诉人盖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雇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予以赔偿,故上诉人关于原审被告人蒋某应负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谅解协议支付的八万元应计算在赔偿款中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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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刘某1经济损失,取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请求的其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过高,结合现有证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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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中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付比例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胡某乙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中被害人胡某乙所负的责任明显较小,原判认定其负20%的责任并无不当,被告人王某某应负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364292元,根据上诉人签订的该肇事车辆的相关保险合同,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上诉理由,应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害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和众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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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单位,依法依法应在其赔偿限额内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直接给付义务,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过该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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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磊、杨春光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5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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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死亡赔偿金为581640元,丧葬费为24555元,交通费为2000元,住宿费为6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谈某某医药费156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635元,误工费2163元,交通费200元,车损费15447元,车损鉴定费772元。鉴于被告人谢某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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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饮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郑某1重伤,王某1、葛某1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刘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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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肇事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要求合理的经济损失372429.26元依法给予保护。因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120000元按照二原告损失项目费用比例给予赔偿,不足部分252429.26元(王:191761.91元,赵:60667.35元),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80%即201943.41元(王:153409.53元,赵:48533.88元)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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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109648元、丧葬费352元、医疗费1063.58元。因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20%的责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丧葬费余额的80%即29224元。二审期间,三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刘某系长期居住并工作在城镇,其提出的应按照2016年度大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则被害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66350元,扣除交强险赔偿的109648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余额的80%即125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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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铮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铮因公拉载被害人何某2,属履行职务行为,对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应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责任。被害人何某2系上诉人某公司的员工,因工死亡并已被认定为工亡,应依法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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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曙某、金某2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乌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宝某1、宝某2、金某3、金某4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额某、白某、金某1、包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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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庞某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庞某住院治疗期间赔偿部分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1月27日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所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所提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其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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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害人曹某某1、周某某1虽为农村户口,但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曹某某3虽无正式飞机票据,但有订单及登机牌,能够证明该项请求实际支出的情况,予以确认。王某某2、王某某3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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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在肇事后于2017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对其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由被告人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国、张某某、宋某迪、宋某恩李某医疗费61432.68元;丧葬费28574元;死亡赔偿金657520元;被扶养人宋某迪的生活费74988元(24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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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刘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能够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应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谷某某请求赔偿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依法酌定为人民币五百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提出的尸检费应包含在丧葬费里的答辩意见,经查,尸检费系被害方为查明死因所必要且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方予以赔偿,故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的该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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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海东与白某文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海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事故后,上诉人白海东逃离事故现场,系逃逸。上诉人白海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合理。对上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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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因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且驾驶与所持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事实做出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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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某驾驶的宁A3N911号轿车与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宁A3N911号轿车乘车人朱某、杨爱玲、王婷、武某某受伤,是由王某某的过错造成,朱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并未与王某某驾驶的宁A3N911号轿车相撞,故认定王某某只对事故造成的朱某某死亡负次要责任。原审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对被告人王某某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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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姜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姜某于案发现场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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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责任比例依法予以赔偿。其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辽宁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第三人锦州市某某中心垫付的医疗费20003.31元应当在马某1的医疗费总数中予以扣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宿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驾驶的辽N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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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711号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超载驾驶车辆,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761000元、丧葬费36882元、抚养费216952元均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处理后事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具体数额,但确有相关损失发生,酌情考虑支持3名家属7天的误工费2189.2元(38050÷365天×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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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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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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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某在案发后报警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马某良、马某、马某丹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马某良、马某、马某丹死亡赔偿金317388元(427388元-110000元);丧葬费28574元;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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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某甲赔偿被害人家某甲的经济损并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判前调查,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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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提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书记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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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某没有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不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的辩解,经查,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乘车人李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打听肇事地点,随即返回案发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没有确认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的设定以及商业三者保险将逃逸确定为免责条款的约定,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凭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是否“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在得知肇事地点后随即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审查处理,虽然短时间离开了案发现场,但系为明确肇事地点方便报警所致,不应简单认定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点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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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上诉人梁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某的犯罪行为使上诉人王某1、王某2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龙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对其车辆、人员管理亦有过错,应当��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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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因原审被告人杨某在原审期间已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姚某的经济损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原审被告人杨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审法院基于双方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莫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付某及付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波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亦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发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海波为付某所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姜某为所驾驶的×××号小型越野车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均在保险期内,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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