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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应予认定。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秀锦 审 判 员  郭振义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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