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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忽视交通安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认罪,未予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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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某、曹某某、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三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经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井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刘某各种经济损失1961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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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保护;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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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的生活费,鉴于被害人王某甲和薛某均已年满六十周岁,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应由其成年子女赡养,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应属丧葬费范畴,不宜重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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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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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诉讼代理人之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代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姜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王某甲、刘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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